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8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原告與被告奕輝工程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
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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