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366號
SJEV,110,重簡,1366,202108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66號
原   告 王純云 

 
原告與被告邱穎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