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151號
SJEV,110,重簡,1151,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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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115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郭松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2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18日起至114年11 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自109年11月18日 起至114年11月18日止,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0.575%機動計息(目前利率為1.42%),倘未依約繳款 ,並加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且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詎被告自110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經抵銷存 款後,目前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 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 動金貸款申請書、電腦連線作業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 表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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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