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104號
SJEV,110,重簡,1104,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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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淑女 
複代理人  劉友傑 
被   告 徐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住所在本院轄區之外,惟兩造在簽署之放款借據第 15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與原告簽立勞工 紓困貸款專用放款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借款期間3年,自109年5月28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 ,於撥款後第7個月起即109年12月28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於撥款後第13個月即110年6月28日起分24期,依年金法按月 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500萬元之二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為0.845%)加碼年利率1%計算( 即週年利率1.845%),貸款第一年利息由勞動部辦理補貼, 但第七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如 逾期償還本金即視為全部到期,並加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被告自109年12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仍積欠100, 559元(本金100,000元、利息546元暨違約金13元)未清償



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放 款借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 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小額貸款債權明細及計算表、被告戶 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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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