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086號
SJEV,110,重簡,1086,202108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淑女
複 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陳朝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自109年5月20日起 至112年5月20日止,於撥款後第7個月(即109年12月20日) 起分6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並於撥款後第13個月( 即110年6月20日)起分24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倘未依約繳款,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積 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 詢、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 息補貼作業須知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