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2423號
SJEV,110,重小,2423,202108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423號
原   告 謝弘毅 
 
原告與被告李孟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