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2263號
SJEV,110,重小,2263,20210819,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263號
原   告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漢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榮堂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