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172號
原 告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漢
被 告 李姿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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