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2172號
SJEV,110,重小,2172,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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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172號
原   告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漢
     
被   告 李姿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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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