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04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詹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住 所地已於110 年7 月5 日遷入至臺中市南屯區,有其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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