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1978號
SJEV,110,重小,1978,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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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978號
原   告 邱柏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煜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0 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
傷害罪(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852 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
體行為所致之損害,而原告起訴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
同)36,500元,為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非屬前揭刑事判決認定
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原告此
部分之訴自應另徵裁判費。又原告關於上開財物損害部分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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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