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85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周宜賢
訴訟代理人 林英智
被 告 陳祺聰(原名陳佳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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