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85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淑女
複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洪妤恩
王心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942元,及自民國110 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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