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1856號
SJEV,110,重小,1856,202108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85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淑女 
複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洪妤恩 
      王心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942元,及自民國110 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