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1835號
SJEV,110,重小,1835,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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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83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吳家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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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