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1725號
SJEV,110,重小,1725,2021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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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72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雅晴 
被   告 柯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 ,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事實, 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及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被告固不 否認上情,惟辯稱:希望能與原告協商等語置辯。然按有無 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且被告所為之協商 請求,亦為原告所拒,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二、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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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