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1645號
SJEV,110,重小,1645,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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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64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   告 方瑞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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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