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1599號
SJEV,110,重小,1599,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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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59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施庠楠 
      蕭一智 
被   告 蔡子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機動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借據第4 條約定,借款利率依增補條款約定書之約定計付,及增補條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專用)第2 條約定:「甲方(即被告)除願遵守原借據各條款及作業須知外,並同意本貸款利息按下列方式計付:(一)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計算(借款日為年率1.845%)按月計付,並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調整計付。」,借據第9 條約定:「甲方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自應還款日起,乙方除照應還本金金額及第四、五條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 . .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遲延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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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