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1268號
SJEV,110,重小,1268,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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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2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憲龍 
被   告 蘇漢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目前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機動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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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