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1127號
SJEV,110,重小,1127,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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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12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被   告 羅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7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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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