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1048號
SJEV,110,重小,1048,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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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凌莉 
      邱碧慶 
被   告 黃文昇(兼黃壽安之繼承人)

      黃潘秀鳳(兼黃壽安之繼承人)

      黃思偉(即黃壽安之繼承人)

      黃郁棠(即黃壽安之繼承人)

      黃素珍(即黃壽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思偉黃郁棠黃素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壽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文昇、被告黃潘秀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黃思偉黃郁棠黃素珍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壽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文昇、被告黃潘秀鳳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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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