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聲字,110年度,3號
SJEM,110,重秩聲,3,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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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重秩聲字第3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聲明異議人 蔡政羲 
即受處分人      


      宋玉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 日所為之處分
(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7903082 號、第00000000000 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以新北警重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處分書裁處受處分人宋玉華蔡政羲 罰鍰各新臺幣(下同)3,000 元(下稱系爭處分書),系爭 處分書於民國110 年8 月4 日送達受處分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受處分人於110 年8 月9 日向原處分機關對系 爭處分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移送本院,本件受處分人聲 明異議,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緣關係人藍謝秀琴藍景耀與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宋玉華蔡政羲等4 人因細故口角紛爭,於110 年7 月13日14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前互相鬥毆,致雙方互有傷勢,雖均不提刑法傷害告訴, 但上開行為業已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認聲明異議人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之情形,各處罰鍰新 臺幣(下同)3,000 元等語。
三、聲明異議人蔡政羲異議意旨略以:當時因藍謝秀琴宋玉華三字經宋玉華就下車理論,遭到藍謝秀琴拿磚頭打又拿 磚頭丟,伊見狀即立即停車下車制止,用言語勸說並未用手 動作,何來互毆,藍景耀非但沒制止更加入毆打宋玉華之行 列,更拿鐮刀揮舞,而傷到伊的鼻子,何來互毆之情事等語




四、聲明異議人宋玉華異議意旨略以:伊與蔡政羲於當日下午約 2 點30分經過事發地點,停車收費員經過撞到伊的車輛,下 車查看無大礙,原本要離開,結果被藍謝秀琴辱罵三字經, 伊不服氣下車與她理論,藍謝秀琴先推伊,伊有用手擋,對 方亦未受傷,並非互毆等語。
五、按互相鬥毆者,處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 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 條參照 ),與刑法之規範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核互相鬥毆係社 會之亂象,且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 寧秩序。是行為人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 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 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第2 款規定予以處罰。
六、經查:異議人蔡政羲在警詢時供稱:「我們當時因為在新北 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發生車禍,所以我就下來察 看並且跟對造討論後續如何處理,結果住在那戶的老太太就 出來叫我立刻離開,並且對我們咆嘯,我們原本不想理她準 備離開,但她突然就對我們罵髒話,於是我老婆宋玉華下車 理論,並且有一些口角,結果當我往我老婆那邊看時發現那 位老太太就突然拿磚頭丟我老婆,然後還看到那位老太太的 兒子手上拿著一支鐮刀往我老婆的頭上打,我看到情況不對 就立刻上前阻止,結果在阻止那位男子時就被他手上的鐮刀 割到左邊鼻翼,於是我老婆就打電話報警,之後警察就來了 。」等語;異議人宋玉華在警詢時供稱:「我和我的丈夫蔡 政羲當時從那個地方路過,結果發生車禍,於是我們就下車 查看車損,但因為車子沒有甚麼事,加上對方一直跟我道歉 ,所以我們就要準備離開,結果住在那戶的一個老太太就出 來跟我們說我們不能停在這裡,我向她解釋後,她還是陸續 對我們咆嘯,我們原本不想理她準備離開,結果她突然對我 們辱罵三字經,所以我們就下車跟她理論,下車理論的時候 她一直要靠近我,我也只能把她擋住不要讓她靠近我,所以 跟我一些拉扯,拉扯到一半時那位老太太就用鞋子開始打我 ,於是我就搶走鞋子丟到旁邊,結果她就突然拿起地上的磚 頭丟我的包包及手機,導致我的左手中指有一點擦傷,然後 她兒子就突然拿一支小支的鐮刀出來,並且用那一支握著鐮 刀的手打我的頭,我有用手擋,所以沒受甚麼傷,但因為我 老公蔡政羲要幫我擋住那一位拿鐮刀的男子,所以鼻翼被鐮 刀劃傷一道約1-2 公分的小傷口,之後就打電話報警了。」



等語;關係人藍謝秀琴在警詢時供稱:「今天我要出門撿回 收時,剛好住家前面有發生車禍,剛好擋住我的去路,所以 我向對方問是否可以移車好讓我出去,對方說不行要等警方 到場,後來因為對方口氣太差我們就有起爭執,過程中對方 女生有對我動手打我頭,我兒子藍景耀看到我被人欺負就過 來幫我,對方、我跟我兒子藍景耀四人就在我住家前起口角 ,後來警方就到場了。」等語;關係人藍景耀在警詢時供稱 :「今天我在撿回收時,看到我媽媽跟宋玉華在起口角,我 看到我就拿刀去幫忙了,後來在過程中不小心揮到蔡政羲鼻 子,導致對方鼻子有流血,我們四個依然還在推擠起口角, 沒多久警方就到場了。」等語。參互以觀,足見本件乃因聲 明異議人之車輛因車禍事故停放在藍謝秀琴住家前,因擋住 藍謝秀琴之出入,雙方為此發生口角爭執,進而復有肢體衝 突。再觀諸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內影像檔及錄影畫面截圖, 可見聲明異議人蔡政羲宋玉華與關係人藍謝秀琴藍景耀 間確有相互推擠、扭打之情,是聲明異議人與關係人藍謝秀 琴及藍景耀間互相鬥毆一節,應堪認定。據此,原處分機關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對於異議人各處 3,000 元罰鍰,於法並無違誤,是異議人以前詞置辯,並無 理由,本件異議應予駁回。
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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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