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485號
FSEV,110,鳳補,485,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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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85號
原   告 曹華琴 

被   告 王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新埤鄉,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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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