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52號
原 告 黃翰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蝸居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2,3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