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0年度,704號
FSEV,110,鳳小,704,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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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7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林彥銘 
被   告 曹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最多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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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