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977號
KSEV,110,雄補,977,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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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7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希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6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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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