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803號
KSEV,110,雄補,803,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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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03號
原   告 周榮群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傳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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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