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285號
KSEV,110,雄補,1285,202107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淑蘭馮淑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5日核發110 年
度司促字第13973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7 月2 日送達被
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
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9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繳納到
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