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淑蘭、馮淑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5日核發110 年
度司促字第13973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7 月2 日送達被
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
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9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繳納到
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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