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254號
KSEV,110,雄補,1254,202107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一、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順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314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1/1頁


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