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167號
KSEV,110,雄補,1167,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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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李森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森雄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
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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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