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088號
KSEV,110,雄補,1088,202107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黃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源興有限公司王文祈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1/1頁


參考資料
泰源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