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黃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源興有限公司、王文祈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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