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904號原 告 立葉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俶勳 訴訟代理人 徐和興 被 告 李子昊即李裕祈上列當事人間辦理繳銷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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