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158號
原 告 張誠恩
被 告 葉明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籍設在高雄市湖內區,有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 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