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90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趙品鈞( 原名趙俊彥)
陳宥寧( 原名陳敏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0 年7 月1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上午9 點29分在高雄簡易庭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更名為保障被告訴訟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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