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6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陳淑婷
被 告 高華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被告固不否認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然辯以原告為何要拉其聯徵信用云云。然查,原告是否使用被告之聯徵信用資料,與被告是否應償還所欠款項無涉,被告所辯,顯難憑採。是原告依約請求被告清償欠款,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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