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養護費用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692號
KSEV,110,雄小,1692,202107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692號
原   告 林煙即高雄市私立博愛老人養護中心



被   告 魏進明 
      魏進發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 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