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3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 告 周威
周炫
法定代理人 謝燕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明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明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