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降抵押權擔保債權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10年度,680號
KSEV,110,雄司調,680,202107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調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方科穎即方致中




相 對 人 陳泰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降抵押擔保債權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 查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是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