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乙全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麥崇銘
相 對 人 麥崇銘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惟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賠付代位保險
金新台幣( 下同) 3,960,654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3,960,65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
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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