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簡字第3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張恩綺
陳勇全
被 告 鄭海
吳麗彬
吳麗勇
吳麗泰
鄭偉鴻
鄭芷涵(原名:鄭如容)
鄭博文
呂宜臻
呂芳諭
呂維軒
呂思瑩
呂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及事實理由欄關於被繼承人姓名「呂菁菁」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菁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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