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516號
FYEV,110,豐補,516,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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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516號
原   告 林益裕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瑞年發支付命令(11
0年度司促字第19258號),惟被告田瑞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3,188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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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