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516號
原 告 林益裕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瑞年發支付命令(11
0年度司促字第19258號),惟被告田瑞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3,188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