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秩字,110年度,20號
FYEM,110,豐秩,20,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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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豐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被移送人  熊佩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7月13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000283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佩英縱容動物嚇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10年5月31日20時30分許。 (2)地點: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 (3)行為:縱容動物嚇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2)被害人之調查筆錄。
(3)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害 人受傷照片2張、現場照片4張、被移送人飼養之動物照 片1張、警詢錄音(影)光碟2份。
三、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定有明文;該規 定所謂驅使係指用積極的行為驅使動物去嚇人,所稱縱容則 係指消極的對於有看管義務之動物不加看管而容認其恣意嚇 人之謂。經查,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構成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業經上開事證附卷可憑。又本件被移送人主 觀上雖未有積極驅使系爭犬隻嚇人之行為,然其為系爭犬隻 之占有人,自應就其占有該動物之危險,負危險源監督人之 責任,詎被移送人並未為任何防制系爭犬隻侵擾他人之措施 ,即家中大門未關時於該動物身上栓繫狗鍊等,仍有消極容 認系爭犬隻嚇人之意,足堪認定被移送人有縱容動物嚇人之 行為。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爰 審酌被移送人本件行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 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70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 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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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