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彪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人就訴外人李池之遺產所為遺產 分割協議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惟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為撤 銷訴權,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撤銷該有爭議之法律行為,由 法院以形成判決決斷之,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 決紛爭。是以本件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 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