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10年度,219號
HUEV,110,虎簡調,219,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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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余正理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40萬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期命原告繳納。
二、本件起訴狀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請求哪位被告
給付多少金錢),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茲限期命原告補正。
三、本件起訴狀固記載請求「不當得利」,惟就各個被告請求之
具體原因事實記載不明,本院無從判別原告究竟對各個被告
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請求給付,無從特定訴訟標的,起訴難認為合法。請針
對各個被告補正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
,並補正得向各個被告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茲限期命原告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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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