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調字,110年度,294號
HUEV,110,虎小調,294,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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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虎小調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周裕益
相 對 人 曾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 序均準用之。再者,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 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固有明 文。但該條規定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 合致,始得適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花壇鄉,此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聲請人即原告固主張本件合 約履行地在虎尾云云,惟經核閱原告所提出之契作生產合約 書範本,並未有被告給付收購價金之履行地約定,再觀原告 提出之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亦僅見原告請求被告以 匯款方式給付部分價金,尚難認兩造有以本院轄區為債務履 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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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