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0年度,259號
HLEV,110,花補,259,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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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宇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
5,7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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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