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5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張哲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世豪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9
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納調解裁判費1,000
元,尚需補繳1,100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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