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0年度,263號
HLEV,110,花簡,263,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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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26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被   告 何藝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依保險代位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款項,惟被告 戶籍地位於臺南市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應認該處為被告之住所,又原告表示本件無合意管轄約定 之文書資料,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是依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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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