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29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黎昱
被 告 葉復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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