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2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詹小庭
被 告 莊淑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0年度花小字第20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羅東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 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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