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10年度,213號
KSYV,110,司繼補,213,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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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補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黃英惠 
      黃英美 
      黃政宗 
      黃宥瑋 
      黃虹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春金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黃坤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
  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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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