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57號
KSDA,110,簡,57,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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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7號
原   告 陸軍第八軍團砲兵第四三指揮部

代 表 人 李韋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儒 
      陳磊  
被   告 顧翔俊(原名顧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賠償給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行政訴訟法第13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 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 第14條第1項1前段、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依行政訴訟法第 14條第 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 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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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